发布日期:2024-06-06
1、跨境电商要“轻”立法重监管 谈及电子商务,就不得不提跨境电商。实际上,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就设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一个章节。不过北京商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均表示,对于跨境电商的立法不应过于细致,制定出一系列原则性的法律即可。
2、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采取中立的态度,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根据技术发展选择采取新的或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鼓励新技术的采用和推广。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开放的、全球性的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制环境。
3、【法律分析】(1)鼓励创新原则 即电子商务立法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放在首位,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为创新发展留有空间。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变化极快,立法不宜对电子商务具体业态和模式作具体规定。
4、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媒介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最小程度原则。【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公平诚信原则 即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3)规范监管原则 即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完善和创新电子商务监管。规范监管的要义在于依法、合理、适度、有效。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是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安全原则。中立原则 中立原则是指在特定的领域或情境下,公正、公平、无偏倚地对待各方,并保持中立的立场和行为。它要求在处理事务、决策制定或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特定利益、政治立场或其他偏见的影响。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媒介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最小程度原则。【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该立法的原则如下:安全性原则:电子商务法要把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兼容性原则:电子商务的基础是因特网,因特网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商务活动,这也必然会导致法律的兼容性。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而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1)技术中立。
1、【法律分析】(1)鼓励创新原则 即电子商务立法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放在首位,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为创新发展留有空间。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变化极快,立法不宜对电子商务具体业态和模式作具体规定。
2、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是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安全原则。中立原则 中立原则是指在特定的领域或情境下,公正、公平、无偏倚地对待各方,并保持中立的立场和行为。它要求在处理事务、决策制定或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特定利益、政治立场或其他偏见的影响。
3、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媒介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最小程度原则。【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4、该立法的原则如下:安全性原则:电子商务法要把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兼容性原则:电子商务的基础是因特网,因特网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商务活动,这也必然会导致法律的兼容性。
5、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而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1)技术中立。
6、电子商务法旨在建立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公平交易规则。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不对不同的认证方法,如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或生物鉴别法等,表现出歧视性要求。(2) 媒介中立:这一原则与技术中立密切相关,确保了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媒介的互为前提性。
【法律分析】(1)鼓励创新原则 即电子商务立法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放在首位,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为创新发展留有空间。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变化极快,立法不宜对电子商务具体业态和模式作具体规定。
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协调性原则(harmonization principle)。
中立原则是指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对传统商务和电子商务、国内和国外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的各种模式等采取中立的态度,保证其能在公平的环境中开展竞争,不因交易方式、交易主体或交易模式的差异而有所歧视或偏袒。